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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计划新点火产线1条,涉及产能800吨/日,产能释放将影响3月市场供应,实际执行情况,请以浮法玻璃生产企业具体动向为准。
第十二条平板玻璃建设项目产能置换比例不低于1:1。(四)其他特种水泥产能的置换比例和通用水泥相同。
第 七 章 申报资料第十九条项目建设单位除提供 产能置换申请、产能置换方案外,其余需提供的资料有:(一)出让产能的有效备案或核准文件、排污许可证(需在有效期内)等材料。第 十一 章 附则第三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并根据国家政策和产业发展情况适时修订。第五条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其产能不能用于置换:(一)已超过国家明令淘汰期限的落后产能。项目实际产能按《实施办法》中产能换算表推算确定。(二)初步审核:县(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单位申报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初步审核。
(二)出让产能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主体设备(生产线)所在的具体位置,水泥回转窑外径或平板玻璃熔窑日熔化量,备案或核准文件上的设计产能,核定产能,计划关停时间和计划拆除时间,企业的水泥生产许可证等。第三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由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四)用于置换的生产线未在点火前关停和拆除,且进行提醒或谈话督促后仍未关停和拆除的。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试生产点火前,向建设地或产能出让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用于置换产能关停和拆除的申请,按要求做好产能的关停和拆除工作,关停的设备包括窑系统、生料磨等。通过现场核验的,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向社会公告。第十二条平板玻璃建设项目产能置换比例不低于1:1。通过审核后报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进行复审,复审包括但不限于形式、内容和现场核查等。
(三)存在批小建大、建设内容与产能置换方案不符的。第 四 章 置换比例第十一条通用水泥置换比例(一)水泥熟料建设项目产能置换比例不低于1.5:1。
第九条以下情形可不制定产能置换方案,但应对产能情况进行公示公告(见附件6):(一)依托现有水泥窑和玻璃熔窑实施治污减排、节能降耗、协同处置、提升装备水平等不扩大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如同一厂区内,两条生产线在原址实施的有利于节能降耗和资源综合利用的技术改造且不扩大产能的项目,即拆二合一项目。(四)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许可证过期的水泥熟料产能。产能置换方案予以变更或撤销的,符合要求的产能指标可以继续转让。第十条产能置换方案由项目建设单位制定,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详见附件3):(一)建设项目所属企业的名称,设计产能,主体设备(生产线)拟建的具体位置、规格型号及数量,计划点火投产时间等。
附件1水泥熟料产能换算表备注:1、对于变径窑,按其ZUI粗窑径核定产能。(一)产能置换方案公示后,用于置换的产能所有权发生变更、转产或进行了对产能有影响的技术改造等。第 七 章 申报资料第十九条项目建设单位除提供 产能置换申请、产能置换方案外,其余需提供的资料有:(一)出让产能的有效备案或核准文件、排污许可证(需在有效期内)等材料。第二十四条拆分用于产能置换的生产线,按ZUI 先建成投产的建设项目时间计算。
第 五 章 跨省置换第十四条有控制地适当引进省外产能,具体办法另行制定。(二)出让产能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主体设备(生产线)所在的具体位置,水泥回转窑外径或平板玻璃熔窑日熔化量,备案或核准文件上的设计产能,核定产能,计划关停时间和计划拆除时间,企业的水泥生产许可证等。
第二十六条用于置换的生产线拆除后,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接到项目建设单位的申请后组 织专 家和设区市、县(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核验。(二)已享受产能退出补贴的产能。
对产能置换方案核实把关不严、执行落实中存在弄虚作假、监督管理不到位的地区,责令限期整改,并依照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四)其他特种水泥产能的置换比例和通用水泥相同。第五条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其产能不能用于置换:(一)已超过国家明令淘汰期限的落后产能。2、市级以上人民政 府出具对企业搬迁的意见及规划调整的文件。水泥生产企业还需提供在有效期内的生产许可证。2、窑径在上表中两档之间的,按插值法推算其产能。
实际产能小于备案或核准产能的,按实际产能确定。(二)确因地方规划调整(如地方轨道交通、公路、机场、水利建设、生态保护或城市规划调整要求退城入园等),导致不属于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产能的生产装置进行迁建的项目(水泥项目严格限制在同一个设区市范围内),企业搬迁又未享受退出产能的资金奖补(因员工安置、土地回收的补偿和奖励除外)和政策支持。
第 二 章 产能要求第四条用于置换的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生产线产能必须是合规的有效产能(含经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批已实施窑炉技术改造,并经省级行业协会等组 织鉴定过的JT窑),且在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每年公告的本地区合规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生产线清单内(包括企业名称、生产线名称、窑径、备案或核准产能、实际产能、建成投产日期等)。第三十一条出现以下情形,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 革委办公厅关于严肃产能置换严禁水泥平板玻璃行业新增产能的通知》(工信厅联原〔2018〕57号)和《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省政 府令第236号)有关要求进行处理。
(四)公示公告: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通过审核和论证的项目产能置换情况在门户网站上公示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情况真实有效无异议后予以公告。第十七条项目建成投产点火前,项目建设单位应主动提供用于置换的外省产能关停、拆除的公告。
(二)用于置换产能计划关停、拆除的时间及不新增产能的承诺书。第三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由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第十六条用于置换的产能出让方案,以产能出让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示、公告的出让产能情况和拟建设项目基本情况为准。(二)新型干法工艺特种水泥产能可以置换为特种水泥和通用水泥项目,置换为白水泥的比例为1:1,置换为特种水泥(白水泥除外)和通用水泥的比例为1:2。
(三)用于置换产能所在市、县(区)工业主管部门督促、监督企业按承诺关停、拆除原有生产线的相关材料。此外,《实施细则》对江西省水泥玻璃产能置换的产能要求、置换方案、置换比例、跨省置换、项目申报、申报资料、方案实施、关停、退出、撤销及变更、监督管理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二)使用产业结构调整目录限制类水泥产能和跨省置换的水泥产能,置换比例不低于2:1。(五)违反错峰生产规定被省级及以上工信(或环保)部门约谈后拒不改正的水泥企业所涉及的熟料产能。
(三)无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许可证过期的产能。跨省置换项目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委托全国性的行业组 织或中介机构召开置换听证会,就产能置换方案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要求,发挥好政 府、协会、专 家、企业、公众、媒体等社会各界的作用。
第七条用于置换的产能指标,依据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上的设计产能确定。第二十一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批复的产能置换方案(附件3)及产能情况公示公告(附件6)有效期为两年,两年内未动工自动失效。(二)初步审核:县(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单位申报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初步审核。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2021年12月27日(此件主动公开)江西省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细则(试行)第 一 章 总则第 一 条为规范我省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操作,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21〕80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省政 府令第236号)等相关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 八 章 方案实施第二十条产能置换方案公示后,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产能置换方案上公示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产能置换方案中的建设内容。第 九 章 关停、退出、撤销及变更第二十三条用于产能置换的生产线必须在建设项目试生产点火前关停和拆除。
第二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将产能拆除情况报告产能转出和项目建设地县(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地县(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督促和监督企业在新生产线建成试生产点火前关停和拆除用于置换的产能。第二十九条设区市、县(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做好产能置换工作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督促项目建设单位严格按照产能置换方案组 织实施。
(七)光伏压延玻璃产能。第 十一 章 附则第三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并根据国家政策和产业发展情况适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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